(2013)碑行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姚伟与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雁塔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伟,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雁塔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碑行初字第00017号原告姚伟,出租车司机。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雁塔大队,住所地本市友谊西路12号。法定代表人于长生,该大队队长。委托代理人李宝石,男。原告姚伟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雁塔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潘 荣审 判 员 王育英代理审判员 车 乐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