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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滕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徐彩红与张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彩红,张洪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滕商初字第1号原告:徐彩红,女,1973年4月7日出生,住荣成市。被告:张洪波,男,1957年9月9日出生,住荣成市。原告徐彩红与被告张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彩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彩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9元,由原告徐彩红负担。审判员  于飞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