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滕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徐彩红与张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彩红,张洪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滕商初字第1号原告:徐彩红,女,1973年4月7日出生,住荣成市。被告:张洪波,男,1957年9月9日出生,住荣成市。原告徐彩红与被告张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彩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彩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9元,由原告徐彩红负担。审判员 于飞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