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执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六安市万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郝敬筛扣划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万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郝敬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179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万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郝敬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007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569.8元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郝敬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19.8元。执行员 郑 如 国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欧阳新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