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执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田文栋申请执行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北上召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文栋,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北上召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203号申请执行人田文栋。法定代理人田登科。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北上召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林忠院,系该村村主任。田文栋申请执行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北上召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咸民终字第0073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老庄基地征地补偿款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75元、执行费50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2)咸民终字第00739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203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岗审 判 员 张勇锋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严宝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