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催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建德市五星车业有限公司、潘余明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建德市五星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催字第295号申请人:建德市五星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建德市梅城镇顾家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潘余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春明,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建德市五星车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1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900053/24210862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2年6月27日、出票金额20000元、出票人宁波嘉诺车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锦贝座垫厂(普通合伙)、付款行兴业银行慈溪支行、背书人慈溪市锦贝座垫厂(普通合伙),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建德市五星车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建德市五星车业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坚锋审 判 员 邵列云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