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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郑立民终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成斌与刘绪强、李现甫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绪强,刘成斌,李现甫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立民终字第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绪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成斌,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南环路阳光渔村对面。原审被告李现甫。上诉人刘绪强因与被上诉人刘成斌、原审被告李现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1)巩民初字第29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刘绪强在法定期限内未预缴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 丽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相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