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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民三商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南阳天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光辉机械厂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天富置业有限公司,南阳光辉机械厂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民三商初字第44号原告南阳天富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富生,任公司董事长。被告南阳光辉机械厂。法定代表人杜保年,任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天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光辉机械厂借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阳天富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南阳天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3400元。审判长 蒋 娜审判员 孙小乐审判员 王锋旭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