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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中法刑二终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陶光祥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陶光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刑二终字第64号原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陶光祥,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大噶吉村委会小水井组1号(以上情况均)。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5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分所(大朗)。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陶光祥犯抢劫罪一案,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2012)东三法刑初字第158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陶光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5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陶光祥伙同“老马”(另案处理)、“老宋”(另案处理)窜到东莞市横沥镇西城工业区三期门口密谋抢劫。22时许,陶光祥、“老马”、“老宋”在西城工业区二期门口寻找抢劫目标的过程中发现被害人李某、赵某在路上行走,“老马”、“老宋”迎面靠上去后把李某、赵某扑倒在地。“老马”把赵某压在地上并击打其头部,搜走其身上一部价值约人民币1100元的白色三星牌S5660手机,后将手机交给陶光祥;“老宋”则卡住李某的脖子将她压在地上,用拳脚殴打她并搜走其身上一部价值约人民币850元的紫色诺基亚牌5250手机。三人得手后即向西城工业区一期方向逃跑,随后李某、赵某跟踪其三人并报案,公安民警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将被告人陶光祥抓获归案,“老马”、“老宋”则趁机逃跑。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所受损失为轻微伤。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及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陶光祥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光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诉人陶光祥上诉提出:其没有实施抢劫行为,案发当晚“老宋”虽叫其去抢劫,但其没有答应,其虽在案发现场被抓获,但并未实施抢劫行为,逃跑仅因一时害怕。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5日21时许,上诉人陶光祥伙同“老马”、“老宋”(后二人均另案处理)在东莞市横沥镇西城三期门口密谋抢劫后,步行至西城二期物色作案目标。22时许,陶光祥三人在西城二期路段发现被害人李某、赵某迎面走来,“老马”上前将赵某推在地上并击打赵的脸部(经鉴定,赵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从赵身上搜走一部白色三星牌S5660手机(价值1100元),并将该手机交给陶光祥;“老宋”则卡住李某的脖子将李压在地上,用拳脚殴打李,并从李身上搜走一部紫色诺基亚牌5250手机(价值850元)。三人得手后即向西城一期方向逃跑,李某、赵某跟踪并向巡逻民警报案,民警接报后于同日22时33分在西城工业区一期路边将正在逃跑的陶光祥抓获归案,“老马”、“老宋”则趁机逃跑。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涉案财产参考价格核定表,被害人赵某、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上诉人陶光祥的供述及指认笔录等。上诉人陶光祥上诉辩称其没有实施抢劫行为。经查,被害人李某、赵某均辨认出陶光祥就是参与抢劫的三名陌生男子之一,陶光祥三人抢劫后逃跑,其二人尾随跟踪并向民警指认抓获陶光祥。陶光祥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稳定供述其参与抢劫密谋,并伙同“老马”、“老宋”对两名女子实施了抢劫行为,“老马”将抢得的一部白色手机交给其,后其在逃跑过程中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害人及上诉人所证实的抢劫过程、被抢财物特征等犯罪细节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陶光祥参与实施了抢劫行为,故上诉人所提辩护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陶光祥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意见经查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志华审 判 员  蒋小美代理审判员  李瑞峰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健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