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一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20-01-07
案件名称
原告彭伟萍、原告何燕与被告邵冠军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彭伟萍;何燕;邵冠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291号原告彭伟萍,女,1971年9月15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开发珠江路15号。身份证号码:370226197109153941。原告何燕,女,1985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张戈庄镇坡子村。身份证号:370283198503262224.以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涛,系山东正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冠军,男,1978年6月18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邵家疃村。身份证号码:370283197806180416.案由:保证合同纠纷原告彭伟萍、何燕诉称,邵云龙与孙爱艳系夫妻关系,邵云龙于2012年5月21日借二原告款15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2年5月21日至2012年6月20,借款利息为月息三分,逾期还款承担违约金5000元,如引发诉讼,则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及担保人承担。被告邵冠军为上述款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约定借款期满,借款人及保证人均未偿还借款本息及违约金,现原告不知借款人邵云龙与孙爱艳具体下落,为此要求担保人被告邵冠军偿还上述借款本息、违约金。被告邵冠军辩称,对上述原告所诉款项的偿还,我可以与原告协商解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邵冠军于2013年3月5日前付给二原告彭伟萍、何燕借款本息16300元,如被告邵冠军逾期不付,对逾期未付款部分被告邵冠军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84元,减半收取192元,邮寄费180元,共计372元,由二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员 卢爱林审 判 员 邱恩元人民陪审员 许丰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