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衢江商初字第218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仁志与袁大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仁志,袁大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江商初字第2183号原告:朱仁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史爱。被告:袁大水。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仁志与被告袁大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仁志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仁志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袁大水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仁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朱仁志负担。审判长 何 旭审判员 周红伟审判员 陈 卫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