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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谢月琴与陶淑玲与鲁宣妹民间借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月琴,鲁宣妹,陶淑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137号原告谢月琴。委托代理人王和裕,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艳玲,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宣妹。被告陶淑玲。原告谢月琴与被告鲁宣妹、陶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谢月琴于2013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月琴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月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谢月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宏业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湘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