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立民催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凯普松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凯普松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宝法立民催字第11号申请人凯普松贸易(深圳)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xx-0,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保税区。法定代表人林金村,董事长。申请人凯普松贸易(深圳)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号码为30xx30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1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0xx30、票面金额为人民币437892.39元、出票帐号为33×××55、出票人为惠科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凯普松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兴业银行深圳沙井支行、出票日为2012年10月29日、到期日为2013年1月2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凯普松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林葵英审 判 员 王李娜代理审判员 龙倩虹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阳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