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东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李伏生与李新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伏生,李新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165号原告李伏生,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被告李新生,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伏生与被告李新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伏生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伏生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伏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厉红军审 判 员  李铁山人民陪审员  赵护林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荆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