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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执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武汉市鑫鑫龙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骏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0156号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某乙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支付货款142040元及逾期利息2840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709元、执行费2513元。但被执行人某乙公司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收入人民币17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保勤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毕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