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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程雪平与黄祝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祝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雪平。上诉人黄祝英因与被上诉人程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2)深龙法梓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中,上诉人黄祝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祝英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黄祝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墨代理审判员  李东慧代理审判员  谢 佳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门旭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