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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阳法新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汤连梅与贾洪权、深圳市奥顺泰物流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汤连梅,贾洪权,深圳市奥顺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阳法新保字第2号申请人汤连梅,女,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公民身份号码:×××2121。被申请人贾洪权,男,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公民身份号码:×××0513。被申请人深圳市奥顺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王春梅。申请人汤连梅因与被申请人贾洪权、深圳市奥顺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深圳市奥顺泰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粤B×××××号重型厢式货车一辆,查封价值以50000元为限。担保人张雷同意为申请人申请保全提供登记在其名下的粤L×××××号轿车一辆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汤连梅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保证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深圳市奥顺泰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粤B×××××号重型厢式货车一辆,查封价值以50000元为限。二、查封登记在担保人张雷名下的粤L×××××号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潘伟雄代理审判员  钟新华人民陪审员  徐关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宇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