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蔡甸执字第00543-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姚幼兰与李红玉、姚贤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除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幼兰,李红玉,姚贤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蔡甸执字第00543-4号申请执行人姚幼兰。被执行人李红玉。被执行人姚贤喜。本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2)鄂蔡甸执字第00543-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姚贤喜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支行账户的工资的存款21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姚贤喜生活困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姚贤喜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支行账户的工资的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建平审判员 朱清红审判员 刘洪新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晓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