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鹰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鹰民初字第99号原告金某某,现住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被告王某某,现住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提出的撤诉其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邱立民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秦建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