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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民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宁波金鼎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上海衡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金鼎钢结构有限公司,上海衡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568号原告:宁波金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崇寿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志浪,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励长炯,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衡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绥德路2弄26号108室。法定代表人:徐日昌,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永青,上海市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金鼎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衡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金鼎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7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金鼎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金鼎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160元,减半收取18080元,由原告宁波金鼎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方苏琴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 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