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福利诉被告李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利,李长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24号原告张福利。被告李长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利诉被告李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福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福利负担。审判员 徐鹏程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佳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