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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福利诉被告李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利,李长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24号原告张福利。被告李长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利诉被告李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福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福利负担。审判员  徐鹏程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佳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