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戚海敏与梁永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852号原告戚海敏。被告梁永霞,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李民,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海敏诉被告梁永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戚海敏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戚海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 娟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若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