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中法行辖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9-12-31
案件名称
(2013)东中法行辖字第2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管辖
当事人
东莞市润生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廖英姿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行辖字第2号原告:东莞市润生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林村西永路3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0131673。法定代表人:黎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伟萍,广东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大道社会保险综合大楼。组织机构代码证号:45723264—5。法定代表人:梁冰,该局局长。第三人:廖英姿,女,汉族,1989年6月4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原告东莞市润生塑胶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廖英姿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因被诉行政行为发生在东莞市塘厦镇,属于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辖区,且东莞市润生塑胶五金有限公司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由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便利于行政相对人参加诉讼,根据本案情况,指定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韦艳芹审 判 员 尹河清代理审判员 叶俏珠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王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