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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童岳校与蔡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岳校,蔡国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568号原告:童岳校,农民。被告:蔡国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岳校与被告蔡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岳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岳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90元,减半收取计1145元,由原告童岳校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顾保军代理审判员  张小玲人民陪审员  裘明昌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宓旭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