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20-07-10
案件名称
李冬林与武汉铁路局花园车站综合经理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冬林;武汉铁路局花园车站综合经理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570号 原告李冬林,男,195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现住湖北省孝昌县。 委托代理人张华堂,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武汉铁路局花园车站综合经理部。 法定代表人丁国华。 委托代理人周正天,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李冬林诉武汉铁路局花园车站综合经理部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冬林以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冬林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冬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李冬林负担。 审判员 余海峰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