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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魏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诸刑初字第17号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2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魏明灿。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2)1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伟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及其辩护人魏明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13日15时至2012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魏某先后四次窜到诸暨市枫桥镇步森东路310号冯某家、医院老住院部药房门口、追日网吧附近、百诚电脑店等地方实施盗窃,并窃得共计价值1700元的手机三部、价值180元的电瓶三只。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魏某及其辩护人魏明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2年3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魏某窜到诸暨市枫桥镇步森东路310号冯某家,以租房为由入室,后趁冯某不注意之际,窃得普莱达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40元。2.2012年5月14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魏某窜到诸暨市枫桥镇枫桥医院老住院部药房门口,趁四周无人之际,窃得楼某放在药房桌上的诺基亚E66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760元。3.2012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魏某窜到诸暨市枫桥镇追日网吧附近,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王某放在网吧门口的三只电瓶,价值人民币180元。4.7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魏某又窜到诸暨市枫桥镇百诚电脑店,趁四周无人之际,窃得陈某乙价值人民币700元诺基亚E71手机一部和充电器一只,后将上述物品丢弃。案发后,诺基亚E66手机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被告人魏某亲属赔偿冯某人民币400元。另查明:被告人魏某系肆级智力残疾人。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冯某、楼某、王某、陈某乙的陈述,证人陈某甲、胡某、任某的证言,被告人魏某的供述和辩解,诸暨市公安局的搜查笔录、物品扣押和返还清单、现场辨认笔录、照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残疾人证、抓获经过、监控视频,诸暨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中一次系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魏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智力残疾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魏明灿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玲萍审 判 员  钱 跃人民陪审员  何应培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学旦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的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