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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信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杏与张全友相邻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民申字第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张全友,男,成年,住信阳市平桥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杏,女,汉族,1979年3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张杏与张全友相邻纠纷一案,平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2)平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全友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全友申请再审称,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建房在先,被申请人建房在后,排水沟是历史形成的,几家的水都从此过,因此,申请人不存在侵权;2、一审法院下传票时我在住医院,无法出庭,法院缺席判决程序违法。3、被申请人的土地使用证涉嫌��法,办理该土地使用证时,被申请人才十一岁,土地局是不能给其办理土地使用证。张杏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全友与被申请人张杏两家系邻居,被申请人张杏房屋后墙与申请人张全友院墙间有一历史形成的排水沟,后申请人张全友紧挨被申请人房屋北山墙建粪池并利用该排水沟当排粪沟,同时利用该处空闲地养狗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被申请人的正常生活,一审据此判决申请人张全友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无不当。一审开庭时,通知申请人张全友到庭,其并未以正当理由书面申请延期开庭,因此,法院缺席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张杏是否应当取得土地使用证的申请理由,因本案审理的是相邻纠纷,故土地证的合法性不是本案审查的范围。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申请人张全友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全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蔡红莉审判员  邰本海审判员  冯卫疆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中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