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纳溪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华定芳.陈少良申请执行王应光借款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少良,华定芳,王应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纳溪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陈少良申请执行人华定芳被执行人王应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00)纳溪民初字第5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王应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应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应光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应光在银行存款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也仲代理审判员 黄 荣代理审判员 易正平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宗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