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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152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邢桂栋与被告周辉英、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桂栋,周辉英,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诸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1528号原告:邢桂栋,男,汉族,住胶南市。被告:周辉英,女,汉族,住胶南市。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诸城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桂栋与被告周辉英、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邢桂栋之撤诉请求,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桂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焕志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柳邦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