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资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民初字第60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程忠汕,广西法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离婚纠纷,经法庭调解后,双方未达到法定离婚条件。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诚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征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