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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民初字第815-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9-12-31

案件名称

曾军与邓某、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曾军;邓某;陈燕;陈梅;陈继东;谢瑞珍;李广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北民初字第815-1号 原告曾军,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委托代理人郑业浩,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女,成年,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流市。 被告陈燕,女,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流市。 被告陈梅,女,199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流市。 被告陈继东,男,199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流市。 法定代理人邓某,女,成年,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流市。 被告谢瑞珍,女,194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 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锐,广西桂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李广惠,女,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流市城西一路0201号。 原告曾军与被告邓某等五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裁定对被告邓某、陈燕、陈梅、陈继东、谢瑞珍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获得的赔偿款335559.6元中的25000元进行了冻结,对担保人李广惠所有的小型汽车进行了查封,现原告已撤回起诉,被告申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8条、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邓某、陈燕、陈梅、陈继东、谢瑞珍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获得的赔偿款335559.6元中的25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李广惠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号牌:桂K×××××)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福光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