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罗美香与慈溪市古塘街道环境卫生管理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美香,慈溪市古塘街道环境卫生管理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8号原告:罗美香,清洁工。委托代理人:叶建君。被告:慈溪市古塘街道环境卫生管理所。法定代表人:戚海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新华。本院在审理罗美香诉被告慈溪市古塘街道环境卫生管理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美香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崔志宁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岑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