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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外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与玉环致元包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玉环致元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外初字第161号原告: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宏源路126号。法定代表人:徐新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玉环致元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玉环县珠港镇西青塘。法定代表人:XX勇,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与被告玉环致元包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玉环致元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1570元,由原告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邱小波代理审判员  王 群人民陪审员  沃小飞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晓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