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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92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张东方与史高才、鄢先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方,史高才,鄢先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923号原告:张东方,男,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史高才,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鄢先云,女,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芦大为,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方与被告史高才、鄢先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东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2400元,其他费用46元,共计人民币22446元由原告张东方负担(已付)。审判员  郑小红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温光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