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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执民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百平与被执行人贾政权、田小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贾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民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贾某某,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田某某,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2012)黄民初字第0026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刘某某与贾某某、田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一案中,申请人刘某某于2013年1月25日申请执行3305.45元欠款,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依法立案,2013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贾某某、田某某送达(2013)黄执民字第00020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材料,要求被执行人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3305.45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2013年1月28日被执行人田某某履行欠款3305.45元,并缴纳申请执行费50元。2013年1月28日申请人刘某某领取全部执行款,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2)黄民初字第002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永明审判员  冯 霞审判员  张会敏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