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民高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原告霍某与被告孙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孙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榆民高初字第00032号原告霍某被告孙某原告霍某与被告孙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乔秀萍于2012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霍某诉称:2011年9月29日,被告孙某在原告开办的镶牙馆镶牙,应付原告镶牙费用34200元。2011年10月2日,被告孙某给付1万元后,经双方协商,被告于2011年11月22日给原告打下23000元的欠条一支,约定于2011年12月29日偿还。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文未付。为此,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镶牙费用人民币23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向法庭提交了欠条一支,用以证明被告欠原告镶牙费用人民币23000元。被告孙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证: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查,该证据为原始书证,当事人印签齐全,应为客观真实,且能够证明被告欠原告人民币23000元的事实,与案件具有关联性,依法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1年9月29日,被告孙某在原告经营的镶牙馆镶牙,商定应付原告镶牙费用34200元。2011年10月2日,被告孙某给付原告霍某1万元后,经双方协商,被告于2011年11月22日给原告打下23000元的欠条一支,约定由被告于2011年12月29日偿还。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文未付。为此,原告涉诉到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孙某偿付其拖欠原告镶牙款23000元的事实清楚,并有欠条一支证明,被告未按欠据约定按时偿付原告的镶牙款,显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其拖欠23000元镶牙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孙某一次性偿还原告镶牙费人民币2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元,由被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乔秀萍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鼎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