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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5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方国贤与陈文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511号原告:方国贤,女,195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腾松,合肥市瑶海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陈文武,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建筑公司工作人员,住滁州市琅琊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滁州市南谯中路2329号。负责人:谢嗣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然,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谢晓东,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国贤与被告陈文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二○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国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方国贤负担。审判员  管国民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永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