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隅民初字第0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侯光正与刘明华债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察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察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光正,刘明华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察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隅民初字第03号原告侯光正,男,汉族,1951年12月17日出生,四川省邛崃市人,个体工商户,现住西藏察隅县。被告刘明华,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现住西藏察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光正诉被告刘明华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光正以与被告刘明华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侯光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光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免于缴纳。代理审判员 :益西平措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 王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