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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隅民初字第0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侯光正与刘明华债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察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察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光正,刘明华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察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隅民初字第03号原告侯光正,男,汉族,1951年12月17日出生,四川省邛崃市人,个体工商户,现住西藏察隅县。被告刘明华,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现住西藏察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光正诉被告刘明华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光正以与被告刘明华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侯光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光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免于缴纳。代理审判员 :益西平措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 王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