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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刘兴林与张元超等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林,张元超,青州市佳特机械有限公司,青州市金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何永全,张元学,宋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刘兴林。被执行人张元超。被执行人青州市佳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谭坊镇东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何永全,经理。被执行人青州市金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谭坊镇杨村。法定代表人宋光奎,经理。被执行人何永全。被执行人张元学。被执行人宋光峰。本院于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2012)青法谭民初字第18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元超的鲁VUM3**轿车一部,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兴林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解除对该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元超所有的鲁VUM3**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文广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刘洪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商海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