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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初字第1090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10906号原告陈×,女,1969年12月10日出生。被告张×,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陈×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张×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居住地在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玉山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层×号,本案依法应由吉林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自2011年6月起在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玉山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层×号居住至今,该社区为此出具了证明,本院亦前往该社区调查核实并对此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据此,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世云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思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