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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明民二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滁州永诚消防器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弘发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永诚消防器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弘发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明民二初字第00104号原告:滁州永诚消防器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徐永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宫鉴,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大明,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弘发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项祖生,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滁州永诚消防器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弘发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告滁州永诚消防器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弘发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钢结构防火涂料工程合同》第九条已明确约定合同在执行中发生争议,向浙江弘发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如昀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