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项民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项民初字第00261号原告赵某某,男,1987年生,汉族,住项城市水寨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刘家志,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84年生,汉族,住项城市水寨办事处。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家志及被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2011年初,原告之父给原告在项城市君临上城购买一套住房。当时原告正与被告妻子的妹妹谈对象,被告得知后,找到原告说给原告装修住房。当时,被告给原告装修报价190000元,说2011年10月2日前装修好。原告先后支付给被告190000元,从2011年5月开始装修,被告总是装装停停。后来,经原告之父打听,装修价格没那么贵,给被告说了后,被告又报价149140元,多收的装修款被告一直未退。2011年农历8月份,被告不履行装修义务,至今没有装修好。2011年2月10日,原告通知被告,要求解除与其签订的装修合同,返还下余装修款,被告给原告装修的部分工程经评估价值85110元,因此,被告应返还原告装修款104890元,被告接到通知后,拒不返还。为此,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装修款104890元;后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1)、承担返还款104890元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延期交工的投资回报(计算至判决之日),并承担本案的评估费用2000元。被告张某辩称,原告于2011年购买复式楼一套,购房后,原告让我帮忙设计房屋,当时报价时,原告让多报几万,说以后结婚时自己可以添置东西。当时我报价190000元,经原告父亲同意后,我开始为其装修。后原告的父亲找到我说装修用不了那么多钱,后来我第二次报价去掉两万,把油烟机等减掉,下余149000元,也就150000元。原告的父亲同意后,要求我把这40000元还给他,我说已经给原告10000元,还有30000元,我就给他打了个30000元的欠条。后来原告说他没钥匙了,钥匙他爸拿走了,过几天回来。后来等来了法院的传票,案件中30000元借款其实含在190000元内,说我借他30000元是虚有的。经审理查明:2011年初,原告在项城市购房一套,经原、被告口头约定,由被告为原告装修房屋,被告给原告报价190000元,2011年7月24日原告支付给被告装修款190000元,被告出具收条一张。后原告的父亲提出异议,认为报价高,被告又一次报价149140元,后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不再给原告装修。经郑州宏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房屋装修工程进行评估,装修款为85110元,评估费2000元,被告提出异议后,要求重新评估,经周口瑞丰财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装修款为87829元。原告诉来我院,要求被告返还装修款104890元并赔偿损失104890元的利息及延期交工的投资回报及评估费2000元。以上事实有收条、评估报告书在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装修房屋,应诚实信用地给原告报价,被告给原告报价190000元,并收到原告支付装修款190000元,出具收条一张。经周口瑞丰财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房屋装修评估,价值87829元。原告多支付的装修款102171元,被告应当退还给原告,被告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原告要求支付另外2719元及延期交工的投资回报,没有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楼梯11600元,电视墙400元,花架600元,顶角400元等辩解意见,没有证据,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此纠纷的引起,被告应负全部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退还原告赵某某装修款102171元、支付评估费2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从2012年2月16日计算至还清装修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3398元(案件受理费2398元,诉讼保全费100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白 光审 判 员 田孝红人民陪审员 李 岭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