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一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陕西腾泰物资有限公司与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安越升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腾泰物资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安越升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一字第0007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腾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元路12号平房10号。法定代表人:彭增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89号10层。法定代表人:竺尧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越升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89号1106室。法定代表人:竺玉芳,该公司总经理。陕西腾泰物资有限公司与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安越升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二初字第008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腾泰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安越升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5万元及逾期履行违约金30万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安越升物资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安越升物资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已将所欠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二初字第0084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0一三年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