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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法民终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刘少兴与段真全、陈加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少兴,段真全,陈加文,段纯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法民终字第18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少兴,男,生于1981年10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华蓥市双河街道。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段真全,男,生于1952年12月29日,汉族,不识字,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原审被告陈加文,男,生于1980年3月26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华蓥市双河街道。原审被告段纯红(又名段勇),男,生于1979年10月11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华蓥市。上诉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华蓥市人民法院(2012)华蓥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给上诉人刘少兴释明法律,其服判息诉并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少兴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少兴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政审判员 曹祖明审判员 罗乔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