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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岩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郑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岩民初字第19号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陈苑。被告:徐某。本院审理的原告郑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海燕于201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郑某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和真实意思表示,于法并无不当,故其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李学通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海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