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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南民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徐修玉与徐修池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修玉,徐修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南民初字第572号原告:徐修玉,男委托代理人:王成千,胶南海青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徐修池,男。委托代理人:王光合,胶南大场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修玉与被告徐修池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修玉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告负担。审判员  吕江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金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