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南民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徐修玉与徐修池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修玉,徐修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南民初字第572号原告:徐修玉,男委托代理人:王成千,胶南海青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徐修池,男。委托代理人:王光合,胶南大场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修玉与被告徐修池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修玉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告负担。审判员 吕江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金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