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行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向东与西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向东,西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雁行初字第00045号原告张向东。委托代理人白小丽(张向东之妻),1958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李福忠,主任。委托代理人姚红卫。委托代理人段玲。原告张向东要求西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支付医疗保险金,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给其支付了相关医疗保险费用,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5元。审 判 长 杨栩代理审判员 石娟代理审判员 郭瑶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穆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