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银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与被执行人北海╳╳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XX,北海XX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银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冯XX被执行人北海XX公司法定代表人袁XX,总经理。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XX与被执行人北海XX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冯XX提出现座落于北海市XX花园B34幢的地使用权暂不能办理过户,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2)银执字第165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可依法就尚未实现的债权部分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银民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冯绵亮审判员 庞林海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