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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微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朱某与宋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微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朱某。被执行人宋某。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2)微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诉讼中,依申请执行人朱某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宋某在微山宏厦房地产公司碧水明珠的购房预交款150000元冻结。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宋某在微山宏厦房地产公司碧水明珠的购房预交款150000元至案件执行完毕。二、微山宏厦房地产公司向微山县人民法院转交被执行人宋某的购房款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雨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