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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纳溪非执审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泸州市纳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王开发、刘伦秀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泸州市纳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开发、刘伦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纳溪非执审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赵学忠,局长。被申请执行人:王开发、刘伦秀。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受理后,于2013年1月2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合法性进行了审理,此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本案的强制执行。审判长  肖大鸣审判员  江兴隆审判员  李 志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文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