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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区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黄秀荣、黄秀兰等与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秀荣,黄秀兰,黄长年,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皇甫长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宣区行初字第1号原告黄秀荣,女,194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建国东街环保11号院1号楼3单元401号。原告黄秀兰,女,1950年9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东升路兴宛小区对面二分厂宿舍6号楼4单元201号)原告黄长年,男,195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常艳霞,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天泰街28号。法定代表人岳秉权,局长。第三人皇甫长伍,男,196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秀荣、黄秀兰、黄长年诉被告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皇甫长伍房屋登记纠纷一案中,被告主动将本案诉争的由被告于1990年7月10日填发的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新建街68号私房所有权证(证号为宣农权字006185号,农民房产,所有权人为皇甫长伍)更正为张宣权证宣农字第00019232号私房所有权证,并于2012年12月24日将宣房更字(2012)第1号房屋更正登记通知书送达第三人皇甫长伍。原告黄秀荣、黄秀兰、黄长年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秀荣、黄秀兰、黄长年提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秀荣、黄秀兰、黄长年撤回起诉。审判长  赵江红审判员  赵东明审判员  张 旺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蕾 微信公众号“”